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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变更户籍信息中的出生日期,需要提供的材料:(1)申请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2)户口簿,身份证,一寸照片两张(3)证明实际出生年龄的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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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变更户籍信息中的出生日期,需要提供的材料:(1)申请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2)户口簿,身份证,一寸照片两张(3)证明实际出生年龄的原始凭证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原件,记载原始出生日期的户口簿,户籍底账等),(4)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的书面证明,单位证明或学校证明, (5)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填写”户口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责任区民警、所长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上报分县局审批; (6)申请批准后,申请人持户口簿到派出所办理更改,并办理新的身份证。
居民变更户籍信息中的出生日期,需要提供的材料:(1)申请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2)户口簿,身份证,一寸照片两张(3)证明实际出生年龄的原始凭证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原件,记载原始出生日期的户口簿,户籍底账等),(4)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的书面证明,单位证明或学校证明, (5)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填写”户口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责任区民警、所长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上报分县局审批;(6)申请批准后,申请人持户口簿到派出所办理更改,并办理的身份证。
1、由原户主及现户主各自带上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及更改户主的申请书(由户内人员签字)等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说明实际情况后,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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