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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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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对象,是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履行期限、低价转让财产、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行使的对象是债务人还是与债务人发生交易行为的第三人(或者受让人),应视具体情况确定。第一,如果债务人实施的是单方行为,如单方放弃债务,则应以债务人为被告。第二,债务人与第三人通过合同行为移转财产,则在原则上应以债务人和第三人为被告。第三,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处分财产行为只是达成协议而尚未实际交付,在此情况下,可仅以债务人为被告,撤销其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财产已经交付,第三人或者受益人已经实际占有财产,则应将第三人和受益人列为共同的被告。
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方式: (1)债权人可以直接与债务人协商,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2)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书; (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审判人民法院出具判决书。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的债权。 债权是权利人因合同、侵权、无理由管理、不当得利等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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