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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按照你的情况,你在职期间每年应当最少有5天的法定带薪年休假,且此年休假是不包含在法定假日及周六日的。其次,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来计算未休年假的工资,并可按照规定要求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不包括。根据《员工带薪年薪条例》第三条,员工累计工作不到1年10年,年薪不到5天的10年不到20年,年薪不到10天的20年,年薪不到15天。国家法定假日,假日不计入年假。
《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员工累计工作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10年不到20年的,年假10天;已经20年了,假15天。国家法定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假。所以年假不包括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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