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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选B,《民通意见》二十四条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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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厉害关系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例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2、如果几个厉害关系人对是否申请该公民失踪意见不一致,那么申请权的行使课按照如下顺序: (1)配偶、父母、子女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法院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公公是可以申请宣告失踪,如果需要律师帮助,可以联系我。
宣布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前一顺位人不申请宣告死亡的,后顺位申请人是不能申请的,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宣告死亡产生与自然死亡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即财产关系发生继承,而人身关系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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