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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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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是一个前提条件。主要是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消除事故隐患,同时,也包括本单位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提出意见、报告。该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主管劳动安全工作的人员,如厂长、经理及分管这部分工作的副厂长、副经理和具体负责劳动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员。
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事故将会按照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若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会按照上述的标准进行处罚,导致人员受到重伤或者是死亡的,将会按照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处罚。
重大安全事故罪既遂处罚标准细分为: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因发生安全事故,具有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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