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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以恢复原状为原则,车辆在受损后,如果已经得到全面的修理,其损失也已经得到了全面的赔偿,不影响今后正常的使用功能。对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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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由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事故各方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二、通常情况下,造成车损,可以主张维修费、车辆维修期间的交通费、合理的误工损失; 三、关于车辆的贬值损失,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前,全国很多地区的法院都支持贬值损失。通常做法是,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评估损失,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贬值损失,然后根据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判决。但该司法解释实施后,其中第十五条未将车辆的贬值损失列入财产损失的范围内,因此,此后,全国各地法院已不再支持车辆贬值损失。最高院答复意见:原则上不予支持。浙江省法院也不支持; 附:1.第二十条已主张机动车维修费用等财产损失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又主张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属于待售中或者运输中的新车受到损害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予以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四、鉴于上述司法解释及浙江省的规定,建议你与肇事者协商处理,争取对方可以适当予以补偿,如果对方不同意补偿的,也没有办法,你也没有必要就贬值损失向法院起诉索赔,白白浪费诉讼费。
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贬值一般不需要赔,因为车辆贬值不属于受害人获得赔偿的理由,车辆因事故而受到损害的,如果自己是无过错方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交通事故中,车辆折损费一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贬值费用一般不予赔偿,各地法院判决有差异,大部分不支持。 如果是新车的话可以到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做鉴定, 计算公式如下:{〔车价款(元)×行驶里程( K m)〕/1000}×n%。 使用补偿系数 由制造商在0.5至1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同时还应得到以下赔偿:车辆修理费、误工费、交通费 一般情况您可以主张维修费、交通费、误工费等项目。 虽然车是由于此次事故会对车的价值造成影响,但是车辆折损费一般只能在将车辆出售是才能体现出来。也就是说如果车没有出售,那么折损费是不能以可估量的数额体现的,只是个虚拟损失。如果就此主张的话,是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车辆定损需要准备的材料: 1、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 2、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 3、机动车辆保险单及批单正本原件、复印件。 4、赔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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