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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的情形有什么?

2021-08-18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做重新鉴定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四)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七)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司法鉴定机构可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拟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文书、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记录、医疗病情资料、会计资料等材料作文证审查。

相关法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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