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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然后第四条确定...
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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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方米城市土地使用税税率最低为0.6元,最高为30元。城市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基础,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1、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每平方米年税额为: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2、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上述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实行分级幅度税额。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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