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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 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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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延长一至四日。即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在原有三日基础上延长一至四日。在司法实践中特殊情况一般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请批准逮捕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影响确定案件性质的。 拘留延长三十日。即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其中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两人以上共同作案。
《刑事诉讼法》一般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条件,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将强制措施变更为逮捕,申请认可的事件重大复杂,或者有逃避犯罪的嫌疑,多次犯罪,组织犯罪等,可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批的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对于逃跑犯罪、多次犯罪、组织犯罪的重大嫌疑犯,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天。
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一般可以延长一天至四天。对于逃跑、多次、合伙的重大嫌疑人,审批时间可以延长至30天。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批准逮捕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以延长一天至四天。 对于流逃犯罪、多次犯罪、结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审批时间可延长至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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