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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
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不得超过15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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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不得超过15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如果被告要求书面答辩,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限。人民法院必须向双方当事人通知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和拒绝法庭的法律结果,双方当事人在记录和开庭发票的送达证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双方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在答辩期间,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确定开庭日期。
法律规定,简易程序举证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民事诉讼举证中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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