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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了刑事犯罪案件后,如果公安机关不作为的,被害人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控告,由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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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及时立案。无论是否立案,都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不立案的决定,应当告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另外,对于不予立案的决定,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因此,无论公安机关是否立案,都应当出具书面决定。你可以先要求他们出具。(其不出具时,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投诉。)然后再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多数情况下,受害者认为有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和嫌疑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起诉,但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立案调查。这种“立案难”的现象并不鲜见,尤其在一些伤亡事件中,被害人家属认为是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却认为是意外事件,这就让受害者很难在情感上接受。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如果起诉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到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这是法律对不立案救济途径的规定,但实践中救济效果差。一方面,申请复议没有太大意义;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后,往往只是口头告知不立案,而不送达书面通知书,但检察院在受理立案监督申请时又要求申请人提交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因此律师建议,在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却不送达书面通知书时,控告人的着眼点不应该还停留在案件是否应该立案,而应该针对公安机关不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的违法性提出异议,争取公安机关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为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做准备。
一、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你可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再通过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且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同时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对通知立案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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