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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股票财产离婚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分割,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股票财产是属于夫妻的共...
婚前离婚股票财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分割。夫妻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市场价格难以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比例分配。股票财产只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才能分割。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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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是一方婚前取得的动产和不动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一方的财产,属于该方个人所有,与对方无关。离婚时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分割个人财产。如果股票购买行为发生在婚前,股票本身属于婚前财产,不能分割。但是,股票的收益是否也是婚前财产呢?这个就要区分具体的情况了。 一、如果婚前购买股票,婚后没有任何的经营操作,由于市场原因自然升值,升值部分还应该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二、如果婚前购买股票,婚后进行了积极地管理操作,股票收益应当视为投资所得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综合来讲,婚前购买的股票本身还属于婚前购买方的个人财产,但是根据夫妻是否在婚内对股票账户进行管理操作,所得收益分别定性为自然增值和投资收益。如果定性为投资收益,那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
欢迎采纳几乎每一个离婚案件都会遇到股票分割析产问题。一般法院处理的方式是,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价格基准,若协商不成,在查清具体数目后,法院确定一个基准日作价折算成人民币分割。若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时,(比如一方有合理依据坚持按股份分割,或股市涨幅趋势较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这在实践操作中具有一定的难度,需要灵活掌握。比如,现在有些外资公司,为鼓励员工好好安心工作,以未上市较低价格转让给员工股票,在员工离婚时,该部分股票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肯定不能按购入价分割,而市值又不好确定。因此,也可按股份数额分割。债券、基金分割办法也是如此。股票,与债券、基金等都属于有价证券,都代表一定数额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以一方名义购买的股票,应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在夫妻离婚时,股票应和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一起予以分割,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股票所代表的这部分财产有其特有的属性,决定了其在分割时也有其特点:一是股票的价值是不确定的,它是随股市的涨跌而起伏不定。因此,对于处于不断变动中的投资性财产,既不能以它的票面值来确定它的价值,也不能以它的发行价来确定其价值;既不能以购买时的购买价确定其价值,也不能以分割时的股市价确定其价值,一定要由法院计算出该财产的确切价值并加以分割,是不现实的,但是无论财产的价值怎么波动,其持有的数量是相对不变的。分割时,只有充分考虑到它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风险对夫妻双方的均衡性,才能不失公允。所以,目前法院的实际判决中,都是按照数量和比例来对股票等投资性财产进行分割。二是分割的是股票所代表的财产的量,不是分割股票本身。
视情况而定: 一、如果婚前购买股票,婚后没有任何的经营操作,由于市场原因自然升值,升值部分还应该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二、如果婚前购买股票,婚后进行了积极地管理操作,股票收益应当视为投资所得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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