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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抢劫信用卡的,由于信用卡已被嫌疑人占有,属于抢劫既遂的情形,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处罚标准: 一、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抢劫...
抢劫信用卡后并使用通常认定为抢劫罪。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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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抢劫信用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额在10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信用卡并使用属于抢劫罪的范畴。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抢劫罪。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审理抢劫案适用法律指导意见明确,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获取抢劫财物的,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的行为可以成立抢劫罪。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抢劫信用卡如何计算抢劫数额问题专门作了规定,即: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补充规定,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实际使用、消费的部分,虽不计入抢劫数额,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这一规定,使得抢劫信用卡犯罪的惩处体系更加完备。即根据三种不同情况分别作不同的处理: (1)卡内余额全部被消费、使用的,以其消费、使用金额为抢劫数额; (2)卡内余额部分消费和使用的,对未消费、使用部分不计入抢劫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3)抢劫信用卡后未消费和使用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3、由于银行业的繁荣、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的普及,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是完全可能成为抢劫犯罪分子获取抢劫财物的手段,针对这一新情况,《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获取抢劫财物的,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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