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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姓名),×(性别),××年××月××日生,汉族,××人,身份证号码:××××,住××××××。 被告:×××(姓名),×(性别),××年××月××日生,汉族,××人,身份证号码:××××,住××××××。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儿子/女儿×××变更为由原告抚养; 2、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的抚养费×××元。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婚生孩子×××由被告抚养。但由于被告的房子倒塌多年无钱重建,因此常年在×××打工,根本无法照顾小孩,其便将小孩送到被告的姐姐家抚养。而被告的姐姐家在×××县的农村,被告姐姐年纪较大,家庭成员众多,且农务繁忙,还要照顾自己的孙子,根本无暇顾及原被告小孩的具体生活,孩子在姑姑家也无法体会家庭温暖和关爱。现孩子已经年满12周岁,即将面临小学升初中,因被告及姐姐、姐夫文化程度都不高,无法给孩子在学习上提供指导和帮助,且农村的教育水平远没有原告所在地的××市健全和发达,孩子的成绩始终较差。更重要的是,由于亲生父母不在身边,长期寄人篱下让孩子缺乏父爱、母爱,孩子的老师多次反映孩子的性格孤僻,严重缺乏安全感。现在孩子正处于一个探索世界和认知世界的年龄段,给予孩子关爱和正确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指引十分重要,但目前的生活和学习环境都明显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都十分不利。 而原告现居住在××市区,有稳定的收入,居住之地交通便利,××市的教育环境和水平也明显的优于孩子现在身处的农村。且作为已年满十周岁的孩子,他自己也自愿要求跟随原告生活。在抚养权变更之后,原告愿意全心全意的照顾小孩,给予小孩全面的爱和稳定的生活。如果被告愿意,也可事先征得原告同意后在周末或者寒暑假等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下探望小孩,以让小孩身心健康的成长。 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和良好的教育环境,为了小孩能身体和心理平衡健康成长,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望贵院依法判决并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孩子抚养权由法院依据保护孩子利益原则判决。离婚起诉状原告: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民族住电话代理人:被告: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电话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婚生儿子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某某元月;2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综上所述由被告继续抚养某某将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为了使自己的儿子有较好的生活环境和得到良好的教育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此致某某区人民法院具状人:某某xx年x月x日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民诉意见第10条进一步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知,变更抚养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应该为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孩子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孩子抚养关系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或者孩子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孩子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孩子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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