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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遗弃亲生子女之后,子女被他人收养的根据民法典1111条的规定,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随收养关系的建立而解除,与亲生父母的权利...
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子女被他人收养后,虽然和生父母仍有血缘上的联系,但是,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已经完全解除。父母对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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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被遗弃后又被收养的,不再需要赡养亲生父母 法律明确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于收养这一行为,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不复存在,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被遗弃子女与收养人形成了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法律关系。
赡养父母虽然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但养子女只负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民法典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被收养后,与养父母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及父母子女关系,与亲生父母之间已不具有父母子女关系。相应地,也就不再负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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