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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分户应按如下规定办理: 1、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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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警务公开便民手册》关于办理立户、分户的有关规定:1.凡登记常住户口,并有单独住房的成年居民均可立户、分户;2.一个家庭的成员生活、居住在一起的立为一户;分居数处,不在一起生活、居住的,可分别立户;3.同单位共住一处,立为集体户口,分居几处的分别立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分户应按如下规定办理: 1、公民分户的标准是一家虽同居一处,但经济独立,分别生活,可以分别立户。 2、分户的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单元楼房的分户仅限于离婚分户,筒子楼的分户按平房分户办理。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1)一家同居一处,因结婚单独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2)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4)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居住证积分入户,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市内居住证; (二)男性不超过55岁,女性不超过50岁; (三)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5年以上 (四)没有刑事犯罪记录,没有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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