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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汽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应当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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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安全交通法21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法条释义】道路交通安全法法条释义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释义]本条是关于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的规定。 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关系到机动车行驶的安全。例如,制动器、转向器、灯光装置、后视镜等机件发生故障或者安全带、灭火器、警告标志等安全设施不全时,都可能在行驶中引起交通事故,有时还可能造成车毁人亡。所以,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必须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的检查,包括有关机件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如果存在某一隐患,都不能驾车上路。
道路安全交通法24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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