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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与减刑的具体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
减刑与假释的区别主要有: (1)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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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从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2)假释,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由于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经人民法院裁定,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刑罚制度。(3)两者的区别:第一,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减刑适用于除死刑以外的四种主刑,不包括死缓;假释适用于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第二,适用的实质性条件不同:减刑是悔改和立功的表现;假释是悔改的表现,适用假释不会再危害社会。第三、适用的限制条件不同: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少于原刑期二分之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少于十三年;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对于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累犯,不得假释。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前提条件: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 减刑分为两种: (1)可以减刑:具备一定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减刑。 实质条件: (一)犯罪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真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二)有立功表现的
1、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 2、次数不同。假释只能适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次。 3、内容不同。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减刑则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监狱里执行相关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产生的影响不同。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则撤销假释,按《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减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响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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