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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大病救助的病种:1、恶性肿瘤,2、尿毒症(肾衰竭,3、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4、脑中风,5、急性心肌梗塞,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7、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用负担2万元以上的其他疑难杂症,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殊传染病,按国家规定给予救助。
一、重疾救助条件:(一)农村五保对象;(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支持(抚养)扶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三无人员);(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贴的60年代退休职工;(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贴的重点优抚对象;(六)总工会批准的贫困职工;(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二、大病救助申请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救助申请书;(2)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3)农村(城镇)低保复印件;(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和转院证明;(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6)医疗诊断书和病历复印件。村(居)委会应当:(1)调查核实;(2)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3)合格村(居)公示;(4)返回不合格申请人。镇社会救助办公室应当:(1)调查核实;(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3)不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并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区民政局(1)审批;(2)合格返回村(居)公示;(3)不合格返回。经核实审核通过后,向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发放救助金。
关于印发《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的通知参考来源:http://gk.chengdu.gov.cn/govInfoPub/detail.actionid=109878tn=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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