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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县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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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复议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以上海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为共同被申请人,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两个以上海关联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不多见,但是为防止出现这种情况,有必要对此作出规定。具体例子如下: (1)如果北京海关与天津海关共同作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复议,海关总署是它们的共同上一级海关,海关总署是复议机关,北京、天津海关是共同的被申请人; (2)如果北京海关与济南海关共同作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复议,它们的共同上一级海关还是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是复议机关,北京、济南海关是共同的被申请人; (3)如果无锡海关与威海海关共同作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复议,由于它们的上一级海关分别是南京海关和青岛海关,因此,要符合《海关复议办法》“共同的上一级海关”的要求,它们的共同上一级海关也是海关总署。 当然,在上述(2)、(3)中,将海关总署称为北京海关与济南海关、无锡海关与威海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更恰当。
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等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时停止或取消给予特定减免税优惠,暂停或者取消与办理海关手续有关的经营资格,对海关的行政复议暂停报关员的执业或者吊销报关员的执业证书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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