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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股东资格确权纠纷和股权转让纠纷性质上不属于同一类法律关系,不应该合并诉讼。法院在审理股权转让纠纷过程中,如果受让方提出转让方并非真实股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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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情形有很多,主要包括股权转让瑕疵、代持股行为、股东除名、虚假增资行为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支付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用包括(1)案件受理费用(2)申请费用(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计算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过劳补助金。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和价格,按以下比例分阶段累计缴纳:1、不超过1万元,每件缴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缴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缴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缴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5、8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超过20万元
股东资格确权纠纷和股权转让纠纷性质上不属于同一类法律关系,不应该合并诉讼。法院在审理股权转让纠纷过程中,如果受让方提出转让方并非真实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少部分法院会审核转让方是否具备股东资格。按照正常审理程序,股东资格确认是股权转让的前提,如果在股权转让纠纷中,一方或第三方提出转让方股东资格争议,法院可终止审理股权转让纠纷,也可不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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