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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满足规定的生效要件且不存在认定为无效的情形,那么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
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满足规定的生效要件且不存在认定为无效的情形,那么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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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意味着,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应当给予有条件的认可。只要不存在法定禁止的情形,企业之间当然可以签署借款合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可以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这就意味着,特定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即便是个人名义签署,但只要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则企业和个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1、企业之间原则上是不准发生借款业务。虽然现在普遍存在这一现象。 2、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理由如下:(1)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61条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2)199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3)199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目前,法院的基本审判实践仍然根据法复〔1996〕15号批复的规定对企业拆借案件作保守审判。所以,只能要回本钱,利息法院不会支持的
1.公民与企业间的借款是否有效,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由于公民借款给企业之间借贷,很可能会存在借款行为无效以及其他方面的法律风险。 2.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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