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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天然气燃料装置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加装后10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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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紧急切断等装置,并定期检测或者维修、更新。第三十五条燃气用户和相关单位、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盗用燃气、擅自变更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二)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或者与当地燃气气源不相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五)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超期限未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六)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七)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使用燃气;(八)加热、摔砸、倒卧、曝晒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九)进行暗埋、封闭燃气管道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十)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
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是经营瓶装燃气的资质证明,这个证明的核发每个地区都不太一样,依据的都是本地区制定的条例或者办法。下面以江苏为例说明此资质申请条件。《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3月31日通过,自2005年7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由其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核发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供应设施,并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人员;(四)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五)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规划,具备前款第(三)、(四)、(五)、(六)项条件,并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由其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核发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储存、充装设备。
1、原开户人需要准备的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无法出具原开户人身份证原件,应提供下列的其中一项资料 (2)已注明统一燃气过户的购房买卖合同,单位房需持单位证明 (3)经公证的原开户人证明,证明中应注明“委托Xx办理燃气过户手续”字样。 2、新开户人需要准备的资料: (1)新开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过户房屋的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明包括房产证、购房合同、房款发票、银行抵押合同、契税单或发票; (3)活期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北京银行、宁波银行、永亨银行和信用卡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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