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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是指当事人一方按一定的依据对另一方提出的赔偿要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和过程。保险公司理赔是指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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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是指当事人一方按一定的依据对另一方提出的赔偿要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和过程。保险公司理赔是指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的申请赔偿报告时,按约定履行经济补偿或给付义务。被保险人将其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后,在保险期限内可能发生经济损失,也可能不发生经济损失。当没有出现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不会给以任何经济补偿或给付。当出现经济损失时,也未必保险公司一定给以补偿或给付,因为被保险人发生的经济损失,有的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的责任,有的则属于非保险风险所引起的。即使经济损失由保险风险所引起,也不等于损失多少,保险公司补偿或给付多少。保险公司理赔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从保险公司经营环节的工作流程看,理赔是保险公司经营的最后环节。但是从逻辑的角度来讲,保险公司理赔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其他环节的业务增长和发展,最终关系到保险公司经济利益和长足的生存与发展,所以理赔环节又是保险公司经营新一轮的开始。
理赔是指当事人一方按一定的依据对另一方提出的赔偿要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和过程。保险公司理赔是指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的申请赔偿报告时,按约定履行经济补偿或给付义务。被保险人将其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后,在保险期限内可能发生经济损失,也可能不发生经济损失。当没有出现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不会给以任何经济补偿或给付。当出现经济损失时,也未必保险公司一定给以补偿或给付,因为被保险人发生的经济损失,有的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的责任,有的则属于非保险风险所引起的。即使经济损失由保险风险所引起,也不等于损失多少,保险公司补偿或给付多少。保险公司理赔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从保险公司经营环节的工作流程看,理赔是保险公司经营的最后环节。但是从逻辑的角度来讲,保险公司理赔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其他环节的业务增长和发展,最终关系到保险公司经济利益和长足的生存与发展,所以理赔环节又是保险公司经营新一轮的开始。
保险公司的解散,是指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因为法定原因或者出现法定事由,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关闭其营业而停止从事保险业务的行为。按照我国公司法第七章“公司合并、分立”的有关规定,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各种公司,经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进行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的形式,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具体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不复存在。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的各方解散,而出现一个新的法人主体。分立也有两种形式:原来的一个公司将财产全部分割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属于新设分立,原公司法人解散,而出现两个以上新的法人。如果是原公司将一部分财产分割设立一个以上新的经营主体,则构成派生分立,在这种情况下,原公司还继续存在,仅是减少了注册资本。吸收合并情况下的被吸收方保险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该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时,各方保险公司的全部资产都并入新的保险公司,原各方保险公司法人资格相应消灭,也都要进行解散。保险公司分立时,新设分立情况下,原保险公司分成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因此,其法人资格丧失,也应进行解散。保险公司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经批准后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对于清算组的成立,本法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保险公司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解散的,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指定人选成立清算组;股份有限保险公司解散的,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成立清算组;逾期不能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应当负责了解已解散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算组在保险公司的清算期间,行使法定职权。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通过分立或者合并解散公司的,人寿保险合同并不因为保险公司的解散而受影响,分立后的各保险公司或者合并后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接尚有效的人寿保险合同;由分立后的各保险公司依照协议接受人寿保险合同和准备金,或者由合并后的保险公司接受人寿保险合同和准备金。因此,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分立或者合并的形式解散保险公司的,不受限制。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以分立或者合并以外的方式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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