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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根据以上规定,传唤不能适用于证人。目前,由于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证人不愿意作证的情况还存在。对此,执法部门应进行详细的法律宣传,并耐心细致地做好证人思想工作。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票。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人。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国入境管理的嫌疑人和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可以通过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事务部门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的认可,强制传唤。强制召唤时,可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器。
1、强制传唤需要传唤违反公安管理行为人进行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2、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3、违反公安管理行为人或者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4、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公安管理行为人和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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