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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法人委托他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法人委托他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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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委托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一,委托人对委托事件承担全权责任,委托书上会有明确的说明该条。二,法人责任:由法人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法人是社会组织,它不同于公民。三,法人责任的特点: 1,法人责任的行为主体是法人的工作人员,但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是法人; 2,法人的责任是一种有限的责任,即法人只以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3,法人工作人员只有在其执行职务中的行为及法人代理人在法人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才可能产生法人责任; 4,非执行职务的行为或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不是法人的行为,只是法人工作人员或法人代理人的个人行为,不发生法人责任。四,法人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关系: 1,个人责任是由法人工作人员或法人代理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人承担了责任后,并不免除法人的工作人员依据劳动法所应承担的个人责任。既追究法人责任,也追究个人责任可以称之为两罚制,这是各国劳动法的通例; 2,个人责任有两种承担形式:(1)由法人对劳动者承担全部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追偿,这种形式可以说是一种内部责任;(2)由法人与个人并列地承担责任,可以说个人直接承担外部责任。我国劳动法对这两类责任都有规定。 3,法人责任与内部个人责任的关系。法人在承担责任后,对个人追偿的目的主要是对有过失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惩戒,因而一般不适用全部追偿原则; 4,法人责任与外部个人责任的关系: (1)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其职务行为是否承担个人责任,以其在履行职务时有无过失为依据。只有有过失的,个人才可能承担责任。 (2)违约责任只能由法人承担,而不由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承担。法律上所谓责任不仅以义务存在为前提,而且是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才发生,因此,义务范围和责任范围是有联系的。无论是劳动合同还是集体合同总是以法人的名义签订的,只能由法人来承担义务以及由此发生的法律责任。 (3)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个人才承担外部责任。依我国劳动法规定,只有对劳动者造成严重的人身侵害,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才直接承担个人责任。
无权委托人通常出现在转委托情形中,即受托人未被授权可以转委托而实施了转委托的行为。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无权委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第一,讨债公司的经营范围在法律上不被认可。目前注册的讨债公司一般以征信公司的名义处理次级债务,这是合法的。一般而言,他们也不叫讨债,叫商帐催收,受托帮忙讨债的人就是商帐催收。第二,委托他人讨债在民法领域是否合法,法律不禁止就是自由。尽管受托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但受托人持有债权人的委托书表明其借据等债权凭证有合法来源。所以,委托他人以合法的方式为自己讨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三、委托合同约定的部分条款是否有效在委托讨债合同中约定商业账户催收不能使用武力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讨债,如有此类行为与委托人无关。律师认为,虽然委托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但并不能完全摆脱非法讨债对债务人造成伤害的法律责任。由于合同是相对的,合同中的约定只对双方有约束力,对合同以外的人没有约束力。另一方面,做出这样的约定,说明你已经预料到受委托人可能会以非法手段向债务人索要债务。如果你真的不知道受托人的非法讨债,你就不能承担刑事责任,但仍然存在民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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