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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婚后男方提出分手彩礼一般是要退还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
1、如果你们是办理结婚手续的那么是不需要返还彩礼的,婚后所得的财产是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要平均分割的。可以不用退彩礼。车辆是在婚前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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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如果女方并无过错,属于男方毁约,则只退还部分。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男方给付彩礼,是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往往男方并不情愿,是一种无奈的做法,本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现实结婚为条件,然而双方并没有结婚,致使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当然应当返还。如果已经登记结婚,但没有共同生活,实质性的夫妻生活并没有开始,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关于“生活困难”的认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对该条所规定的“一方生活困难”解释为“依照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故从婚姻立法的原意来看,《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所规定“生活困难”,应属绝对困难,即以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为前提,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低保线以上,中低收入线以下作为“生活困难”的标准。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双方如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是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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