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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财产分割程序是: 1、首先确认同居关系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2、如果构成事实婚姻(同居产生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由双方协商分割,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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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 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
同居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有财产分割纠纷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一、案由的确定 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新修正的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解除同居关系所引发的子女抚养和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案由确定为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因分割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子女抚养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二、法院的一般处理原则 1、一般情况下,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外,其他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对同居关系期间发生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4、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其他为个人生活所负债务,由个人清偿; 5、有关解除同居关系后子女抚养权和扶养费等问题的处理同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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