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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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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申请人当面提交行政单位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⒉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行政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单位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行政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⒊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行政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行政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无法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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