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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内的缴费基数,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的。社...
1、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2、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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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不包括营业外收入,销售额属于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确认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营业外收入并不是由企业经营资金耗费所产生的,不需要企业付出代价,实际上是一种纯收入,不需要与有关费用进行配比。因此,在会计核算上,应当严格区分营业外收入与营业收入的界限。通俗一点讲就是,除企业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营业务以及附属的其他业务之外的所有收入视为营业外收入。一般采用贷方多栏式明细账格式进行分类核算。主营业务取得的收入就是主营业务收入,兼营业务取得的收入就是其他业务收入,营业执照上没有的就是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集团)从事某种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主营业务收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材料销售、外购商品销售、废旧物资销售、下脚料销售,提供劳务性作业收人,房地产开发收入,咨询收入,担保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销售合同订立的方式是由合同双方主体协商后确认签订。销售合同包括的条款主要有:销售合同主体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条款;销售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等内容条款;销售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内容条款;销售合同的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销售者承担产品侵权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类型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绝对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追究致损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条件,无过错即无责任。适用这一原则,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1)产品提供者有过错;(2)产品使用者或他人因使用产品而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3)过错的存在与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的宗旨,作为受害者将要负担起所有的举证责任,证明以上三个要件全部成立,才存在获得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过错责任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合理的抗辩事由以证明自己在制造、销售产品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若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便推定其有过错。这样一来,原告只需证明所受损害是因使用被告提供的产品所致即可,而不必再去证明产品提供者存在过错。 (三)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对消费者或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害,且因此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无论加害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与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相比,严格责任原则具有先进性。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发生以后,不考虑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即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已经不以“过错”的存在做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了,在抗辩事由上也更加严格,仅以受害人故意与第三人行为作为免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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