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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这个民事再审裁定书的期限,具体来说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1、“高院做出2006豫法立民字第769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执行此案件,由高院直接审理”由此可知,至今高院是调而不审,不依法遵守审理期限,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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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也就是说,经过二级法院的审判,案件即告终结,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是未附加任何条件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以送达当事人为生效条件。故,二审判决自作出时即生效,即使未送达当事人,对其本身的效力并没有影响,仍然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又据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中,一审判决需要经过上诉期且当事人不上诉才发生法律效力,故一审判决需要在当事人收到判决书之后开始计算上诉期限,因此上诉期满、判决生效与当事人在何时收到判决书有着必然的联系;但二审判决是作出即生效,不以当事人收到判决书的时间为确定标准,这就导致了大家对于申请执行期限解释的分歧。
看情况: 一、如果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其 二、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批准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照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原因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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