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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
是可以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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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文所说,离婚补偿是夫妻双方就经济补偿达成的一致意见,因此,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平、无欺诈、胁迫情形的,都属于有效的离婚补偿协议。离婚补偿协议是以离婚为目的的,也就是以离婚为成立要件,不离婚的,双方签订的离婚补偿协议就属无效的协议,没有意义的协议。离婚补偿不需要公证,公证只是对离婚补偿协议增加的一层保障。没有经过公证的离婚补偿协议也是有效的。离婚补偿协议在签订时需要注意的是约定清晰,违约责任清楚。最重要的就是违约责任必须写清楚,不履行约定必须给予赔偿,这样既可以督促对方及时履约,也可以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在离婚的时候,补偿与赔偿是不同的。其中,如果要求另一方作出赔偿的话,往往是给予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法定过错情形,那么在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至于离婚补偿,则并不要求一方具有过错情形。双方有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同时一方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的,那么在离婚的同时就可以提出要求。
(一)被请求方必须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定过错行为主要是:(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四种行为的表现形式及认定标准已在第一章婚姻部分作了详细介绍,这里不再赘述。需要指出的是,此为限制性的列举规定,不能对法定过错行为做扩大化解释。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导致离婚的过错都须做出赔偿。事实上,现实生活中导致离婚后果的过错行为,远远超出上述范围,如一方嫖娼、卖淫、无故离家出走、腐败贪污以及吸毒、赌博等其它情形给受害方造成物质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同样不可小视,但不能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不一定就需要给对方经济补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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