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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让学生互扇耳光,扇疼了老师的“脸”。诚然,学生自习迟到确实不好,但老师应该考虑到现实状况,给学生一个解释的机会,而不该“一言不合就动手”更不能成为“教唆”学生打人的“借口”。在笔者看来,该老师思想畸形,丧失师德,妄图用“体罚”的手段来树立自己的“威严”,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生生用“体罚”扇疼了自己“失德”的“脸”。老师让学生互扇耳光,扇疼了学校等教育部门的“脸”。学校有责任对老师进行监管,保护学生的合理权益。而甘肃省张掖市河西学院则没有尽到监管的责任,没能把好“监管关”,反而给老师体罚学生提供了“机会”,在一定方面“放纵”了该老师的行为。学生互扇耳光,更是扇疼了学校“失职”的“脸”。学生是祖国的花朵,老师则应是辛勤的园丁,而非辣手摧花的“魔鬼”。近年来,教师体罚事件频发,笔者以为,教师应该加强思想学习,坚守职业道德,要用谆谆教诲去教育学生,而非简单粗暴的“体罚”手段。学校和教育部门则应该加强对教师和课堂的监管,不能只重视“成绩”,而忽略了学生的心理健康。以学生身心伤害为代价,扇疼了老师和教育部门的“脸”的同时,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净化教师队伍,清理“毒瘤”,让学生健康成长。
仅仅扇了两耳光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对大街上被人假装情侣扇耳光,对方涉嫌故意伤害的,应当大声呼救报警,由公安机关侦查,按伤害程度处罚,构成轻微伤的,按《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构成轻伤以上的,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受害者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向加害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XXXX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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