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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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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者的支付。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规定,使用者必须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营机构申报缴纳。申报事项包括使用者姓名、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和联系方式、账户开设银行、账户名和账户、缴纳保险种类、缴纳基数、汇率、缴纳金额、员工名单、员工缴纳情况等。在一个收费年度内,使用者首次申报后,其馀月份只能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状况,如果没有变动,可以不申报。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也可以通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缴纳。关于员工的支付。员工应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由使用者代理申报。代理员工申报的事项包括员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雇佣类型、联系地址、扣除代理明细等。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扣除费用是使用者的义务,使用者不得拒绝,员工不得自己缴纳。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1、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缴纳,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2、劳动者未到用人单位就业的,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只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非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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