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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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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6、其他必要材料。
按照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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