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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未经许可销售“赠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尽管非卖品是生产商免费发放给经销商的,但其授权的范围限于促销、推广、消费者试用等商业环节,而非...
1、未经授权只写明原作者,便对他人作品进行改编是侵权的行为。但是如果只是学习与研究的需要并且不作传播则不侵权,比如为了完成导师的作业而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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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可转授权的使用不会侵犯著作权。授权书明确规定被授权人可以转让相关著作权利的,被授权人转让授权后,第三人使用许可的著作权的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关于侵权演绎作品是否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实践中存在多种观点:一是不保护论,未授权的演绎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演绎权,法律不应对侵权行为所获得利益进行保护;二是积极保护论,侵权演绎作品虽然侵犯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演绎权,但仍然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实质条件,而不是抄袭原作品,因此应当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三是消极保护论,演绎人的演绎行为是自由的,无需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但若对演绎作品主动加以宣传、利用、从中获利,就需要经原权利人同意。本文拟结合以上案例,探讨侵权演绎作品是否有著作权以及原作品著作权如何保护等法律问题,以期统一认识,为司法实践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著作权因何产生?从国内外立法来看,不外乎两种原因:一是国家授权产生著作权,作品完成后,作者申请著作权登记,登记同时产生著作权;二是创作产生著作权,著作权基于创作这一法律事实而产生,作品创作完成后就有著作权,而不需要经过任何国家的授权。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所下定义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在我国著作权法框架下,“独创性”与“可复制”是构成作品的实质条件,其中“独创性”是作品区别于其他智力成果的关键,是创作的核心内容,也是作品获得著作权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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