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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手段具有特殊性。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虚构集资用...
第一,诈骗手段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关于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曾规定,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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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欺诈的种类很多,包括: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签订合同;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等等。 合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第一,犯罪客体方面。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该类犯罪行为既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又侵害了市场经济管理秩序。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观方面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首先,诈骗行为必须是利用合同的形式,是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其次,行为人必须是采取了欺骗的手段。所谓欺骗就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这也是我国刑法界普遍认为的客观要件。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捏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骗取当事人的信任,使其做出错误的表示而订立并履行合同。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根据法律、合同和交易习惯有义务告知对方当事人真实的情况而故意不告知,隐瞒真相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再次,行为人利用合同诈骗的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合同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合同诈骗的数额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犯罪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即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必须是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务的目的。所谓占有,是指对于财务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所谓非法占有,是指既无法律的依据又无合同的依据而占有某项财产、不予归还财产的合法所有人。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定,通常也要从客观表现去判断。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合同诈骗罪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客观鉴别标准,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所以合同诈骗,简言之,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故意制造假象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骗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综合上述内容,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合同诈骗的犯罪主体包括了自然人和单位,也就是说自然人和单位其实都是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但在具体定罪处罚的时候,针对不同的犯罪主体,自然规定的处罚也不太一样,其中单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往往采取的是双罚制,同时要对单位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做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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