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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后人还没有送交监狱期间,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允许同会见。如果正式留下看守所服刑的,可以会见。《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罪犯...
判刑后可以在看守所家属见面,在拘留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探视;人民检察院已决定提起公诉的,被拘留者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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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实施》第35条规定,除法定假日外,其馀时间可以访问。但是,会见人犯,每月不得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30分钟,每次会见的近亲不得超过3人。《拘留所条例》第28条:人犯在拘留期间,经事务机关同意,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与近亲通信,见面。如果有犯罪嫌疑的话,在审理中,为了不影响事件的调查,不允许人与外部通信会见,只有委托的律师才能见面。如果在拘留所服刑,拘留所将在5天内发出家庭通知书,通知内容包括拘留所的地址、会见日期和相关准备手续等。如果你没有收到通知,你可以找到发布的电话来询问。
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拘留中心可以在拘留期间参观,但应当经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中心条例》第二十八条拘留期间,经处理机关同意,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进行沟通和会议。第三十条近亲犯罪的物品,应当由拘留者检查。第三十一条拘留中心受处理机关委托,可以检查犯罪人收到的信件。发现妨碍调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移送处理机关处理。第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拘留者可以在收到起诉书复印件后与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面、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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