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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子女抚养费用的承担,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考虑: 第一,抚养费用的承担内容。首先是以双方当事的的协议为准,只要在合法的基础上,双方对...
对子女抚养问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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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孩子不足两周岁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孩子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孩子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孩子在两周岁以上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的; (4)孩子随其生活,对孩子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孩子共同生活的。 (5)孩子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孩子照顾孙孩子或外孙孩子的,可作为孩子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孩子在十周岁以上 (1)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孩子的意见。 (2)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孩子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孩子的个人的意愿。 (3)考虑孩子的意见并不是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 (4)男方要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可从其收入较高,有抚养能力和孩子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孩子照顾孙孩子的理由来争取。 以上是110ask.com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男方无工作争夺抚养权的方式的内容,由此可知,男方无工作,想要争夺抚养权的,应该尽量收集自己有利于抚养子女的证据和女方不利于抚养子女的证据。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110ask.com网站发布咨询。
如果选择诉讼离婚解除婚姻关系,法官在考虑孩子的监护权时,首先要考虑孩子的年龄。(1)两岁以下儿童的监护权一般归母亲所有;(2) 两岁10岁儿童的监护权,法院主要参考平时谁照顾孩子多,目前和哪一方共同生活,其次看双方的经济条件,最后看双方的学历、户籍等因素综合判断;(3)10岁以上儿童的监护权归属主要取决于儿童的意见,儿童表示愿意与谁共同生活,法院一般会将监护权判给谁。需要注意的是,在北京,对于6岁以上的儿童,法院在判决监护权归属时也会参考儿童的意见。其次,考虑到孩子的年龄后,法官会考虑孩子是否在同一方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比如分居后孩子和谁住在一起,或者孩子平时由谁照顾。若儿童已与一方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则法官将从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儿童,保持这种稳定状态。第三,法官会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比如双方的经济状况、收入、有无固定住所等因素。最后,法官会考虑父母能否帮助照顾孩子,综合判断学历、户籍等因素。鉴于法官在判断孩子的监护权时会综合考虑很多因素,如果你想争取孩子的监护权,建议你从以上法官会参考的因素中做好相应的准备。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于2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父母都要求生活,一方面有以下情况之一,优先考虑(1)因不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儿童随着生活时间的推移,改变生活环境对儿童健康成长明显不利;(3)没有其他儿童,另一方有其他儿童;(4)儿童随着生活,有利于儿童的成长,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应与儿童一起生活。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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