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或者登记的,其出资人、经营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
1、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标准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 2、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确定合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的“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因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自然条件、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况。发生上述情况时,为了使劳动合同能够得到继续履行,必须根据变化后的客观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变更的协商,直到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也没有存续的必要,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前提是要有变更合同的协商,比如变更工作地点,在你不同意的情况下,单位才可以解除。
1、首先,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情况下,就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2、其次,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再次,财产租赁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是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使用者未注册,注册的,其出资者、开设者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使用者所在地。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8人已浏览
168人已浏览
798人已浏览
11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