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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并不完全受合同签订日期的影响,法律规定了很多种不同的合同生效条件的情况。比如双方可以约定一定的条件,条件满足时合同生效。或者双方约...
双方签字的日期不一致,以后签字一方的签字日期作为合同成立的日期。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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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签订的日期可以不一致,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的时间以最后一方签字的时间为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1、你的第一个问题提法有些不准确,适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是看劳动争议发生的时间,和劳动合同签订时间没有必然联系,如果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自然适用《劳动合同法》,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这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者服务期未满提出离职的需要支付违约金,但以培训费用为限,而且要分摊。
1、在法律中并没有确定合同签名盖章的先后顺序,只是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后就可以签订。因为已经协商一致,那么不分先后都可以签名盖章。 2、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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