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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保是强制险,公司必须要为员工购买,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给你交社保,若公司没有买社保或没有按实际工工资交社保,员工可以向社保局要...
公司一直不交社保,申请仲裁不受理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 对于用人单位不缴社保,有三种途径救济,即劳动争议仲裁;向劳动监察或者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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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社会保险只有补缴,不能折现。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律强制执行的,分别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比例缴纳、个人以自由职业者缴纳,既然有单位,必须要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目前江苏省劳动仲裁是不受理缴纳社会保险争议的(其他省不知),由劳动监察部门处理,劳动监察也只能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而不能以现金形式补给个人,这是违法的。
保险应当以实际收入为基准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入职日开始为员工缴纳全部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不缴纳保险或不足额缴纳保险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作相应经济补偿。否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单位没有缴纳保险未超过1年的那么员工可以要求补缴;未缴纳保险超过1年的社保局就无法办理补缴了员工只能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经济补偿。如果是单纯的保险纠纷劳动仲裁不受理员工只能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保险应当由单位和个人按照比例共同缴纳,以个人实际工资基数按照以下比例缴纳可供参考: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1%(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1%个人2%+3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12%;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15%2%之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8%个人不交钱。
不能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社保补缴的问题。 补缴社会保险费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而不是仲裁准司法行为,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补缴社保争议的四个答复意见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补缴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申请不属于劳动争议,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七)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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