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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遭受非法经营损害的,可提出侵权损害赔偿。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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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 商标侵权,一般根据其违法经营金额的多少,去决定是由工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还是移交公安部门进行立案处理,如果由公安部门处理,一般都属于构成刑事犯罪。 《商标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害公民名誉权行为的法律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这一规定,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在侵害对象上,被侵害人是特定人。当然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如某些“纪实”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向的对象,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 (二)在侵害方式上,主要是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三)在主观过错上,侵害人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四)在客观上,具有非法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 (五)在后果上,对被侵害人的名誉造成较严重的损害。
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客观、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四个要素。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严重的;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赡养老年人,情节严重的;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劫、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严重的,这三种行为具有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即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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