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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况包括: 1、票据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
债务人是指根据票据行为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是在票据上签字的人,具体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担保人、承兑人和支票的付款人。除了最终受让人,之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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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1.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3.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4.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5.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6.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7.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要了解这个问题,首先要知道汇票的定义,以及出票人在汇票业务中的角色——汇票是出票人向受票人签发的无条件的支付命令。那么,一般情况下只有债权人才有权利向债务人签发汇票。而在出口业务中的卖方将货物装运给了收货人,或者向开证行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因此,相对于收货人或开证行而言成为债权人,因此为了向收货人或开证行收取货款,所以签发以收货人或开证行受票人的汇票,凭此向收货人或开证行收取货款。 所以,出口业务中的托收和信用证业务中(如果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出具汇票的话)的汇票的出票人是卖方,且信用证的惯例规定,信用证项下的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受益人。
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那么票据权利的内容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也就是说,作为持票人,它首先有权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人向其偿付票款,如果主债务人没有或无法(如账上无款支付或者破产等)偿付票款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人向其偿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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