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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三、
土地增值税以有偿转让房地产所得的土地增值额为计税的依据。土地增值额为转让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减法定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可以扣减的项目有:(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交付的价款(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等。并非以700万元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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