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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或起诉离婚后,往往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争议不下,没有好的处理意见。一般地,夫妻离婚时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采用平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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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房屋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房屋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有是不确定所有权份额的共有。房屋共有不同于房屋共有,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一是房屋所有权不划分所有权份额,所有权人享有平等权利。这里必须注意的是,平等的权利不等于平等的份额,共同分享没有份额。第二,除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共有关系不能终止,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当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原因导致共同关系被消灭时,共有人才能分割共有房屋。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共同财产应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一般按以下规定处理:1、男女平等原则。2、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4、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原则。夫妻双方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照共同财产处理。5、原则处理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
家庭财产如果有约定的从双方的约定,没有对财产所属进行约定,则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以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财产的所属。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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