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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后,单位和个人应继续缴费但停止缴纳的,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依法缴纳滞纳金之后,再...
与用人单位建立或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未保的职工,用人单位可提供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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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在职工产假结束后三个月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津贴申领手续,若社保经办机构已受理生育津贴申领资料,员工离职办理停保手续,不影响生育津贴审核发放。
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所在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个人缴纳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从业妇女领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足。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在规定的享受期限内适逢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享受期限内的月生育生活津贴全部按就高的原则执行。
一、苏州市区(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女参保人员生育津贴相关政策: 1、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生育津贴按照计发基数乘以职工产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按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除以30计算。计发天数为:顺产的,128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所以怀孕期间更换参保单位(仍在市区的),由于各单位社保缴费基数存在差异,故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会有所改变,但计发天数根据生产情况确定,与单位无关。如非市区单位,需咨询当地生育保险政策。 2、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故用人单位在职工依法享有产假期间不支付工资违反上述规定。 3、根据《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故符合苏州市区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其依法享有产假期间应正常支付其全额工资,若收到的生育津贴高于其产假工资的,再将差额部分发放给女职工;生育津贴低于等于产假工资的,用人单位无需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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