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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
你描述的较模糊,但无论你们如何分赃,只要偷盗数额达到刑法立案标准(1000元以上)所有参与、策划人员都属于盗窃罪共同犯罪,根据你们盗窃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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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法律上对十三,十四岁孩子偷窃,在询向孩子时,必须有家长到场。对询问过程全部录像。(2)应该由孩子家长对被盗者加以赔偿,责令家长领回去孩子,对孩子严加管教。(3)如果孩子是流浪儿,可以通过找寻家长,令家长领回严加教育,赔偿被盗人损失是家长应尽法律责任。难以找到家长的,把孩子可以交给福利院,或者由民政局送有能力寄养的家庭。(4)如果孩子是被教唆偷盗,可以找出教唆犯。
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依据的占有,如占有、抢劫、私人分割、拦截、回扣、腐败、贿赂、欺诈等。上述四点必须同时确定。在刑法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中,大多数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主观意图的:如盗窃、抢劫、抢劫、欺诈等。本章规定的12项指控中有8项是非法占有。
关于未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定罪依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1984年《解答》)中规定:“对于潜入银行金库、博物馆等处作案,以盗窃巨额现款、金银或珍宝、文物为目标,即使未遂,也应定罪并适当处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根据新刑法的有关规定,公布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8年《解释》),1998年《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应当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为审判工作中处理这类案件提供了依据。从这一规定可看出以下三点: 1、1998年《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显然是针对未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而言的。盗窃未遂定罪的前提,是以“情节严重”为必要。对什么是“情节严重”,1998年《解释》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即“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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