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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既遂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违法发放贷...
违法发放贷款罪既遂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违法发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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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2款),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2、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 3、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发放贷款罪的成立条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贷款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非法发放贷款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等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 (包括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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