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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盗窃机动车辆的动机、目的各种各样,情况比较复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于盗窃机动车辆的案件,应当分别以下情形进行...
盗窃案被盗机动车价值的认定是: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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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盗窃车牌的行为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国家机关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机动车牌照性质的认定是定罪量刑关键。机动车牌照是由国家机关制作并颁发的,用以证明每一辆汽车法定编号的证件,具有国家权威性,符合国家机关证件的特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本案中,王某某盗取机动车牌照的行为,行为人为敲诈汽车使用者的钱财而盗窃车牌,其实施盗窃车牌的行为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盗窃国家机关证件”。普通的汽车牌照仅是一种权利凭证,只有在与机动车结合使用,才能发挥其价值,一旦脱离车体,其本身作为一种财物的价值有限,达不到盗窃罪数额要求。故对王某实施的盗窃汽车牌照行为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定罪量刑。
如果是盗窃机动车后销售,以盗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是明知是盗窃的机动车予以代为销售,且事前未通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事前通谋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不需要处罚,没出事故黄灯可以闯,出事故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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